※ 引述《PrettyOdd ()》之銘言:
: https://youtu.be/2JAby73dfgA
: 簡單來說
我也簡單說, 公司相關稅法上, 除非是可以作為沉沒成本的
不然資產成本即使可以做為減項, 但最後資產處理時, 仍然必須回沖
所以
1.營業稅部分, 即使可以說服稅務機關以豪宅作為營業使用
開發票作為進項稅額, 扣抵營業稅
但如此一來, 售屋時也必須加計此一銷項稅額, 課徵5%營業稅
實際上並未節稅, 若房價有成長, 反而會扣更多稅
2.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 價金是由流動資產轉為固定資產, 與營利事業所得無涉
之後固定資產分年折舊提報費用, 確實可減少各年度報稅所得
但房子賣掉的時候, 這些已折舊成本都會做為利益回沖到當期所得
所以價金部分實際上並未節稅, 若房價有成長, 反而會扣更多稅
至於相關利息、修繕等沉沒成本, 則確實可以作為當期費用
不過這個部分用法人或個人持有, 是有利有弊
譬如房屋租金的修繕扣除額, 個人是固定43%, 法人就是核實計算
正常情況來講, 個人房東有利很多
另外利息部分, 個人可折抵上限30萬, 法人則無上限, 這部分就是法人有利
3.法人持有住宅, 稅率上往往比個人用自住持有高很多
房屋稅法人持有是個人自住兩倍、地價稅法人持有是個人自住五倍
綜合以上, 法人持有住宅在稅務上並無絕對優勢
楊世光說甚麼半價, 更是毫無會計常識的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