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我在一樓推文叫女方全部吃下,但後來看到女方的補充說明後有不同的理解。
先說結論:登記在男方名下最有利。
首先要弄清楚一件事,房產的產權登記僅為證明房產所有權的一種方式,
並非決定房產所有權歸屬的唯一依據。
也就是說,你只要日後有付貸款,並且拿得出證明,房屋的產權你也會有一部份。
之前有幾案也是如此判決。
現在有幾個情境
1. 男方家長付頭期款,男方負責日後貸款,登記在男方名下
如果不幸走到最糟的一步離婚了,你要用日常花費證明你對這個家有貢獻是非常困難的。
因此這是最糟的選擇。
2. 男方家長付頭期款,女方負責日後貸款,登記在女方名下
如果不幸走到最糟的一步離婚了,上法院可以用貸款匯款證明你對房子的價值有所貢獻,
依之前的判決案例,可以依比例獲得部分的產權。
3. 用信貸拚了全扛下,登記在女方名下
這也是個解法,不過生活品質會變得很差,也不會建議這樣做。
現在有長輩能資助買房頭期是很幸福的事情,能用就要好好用。
登記在男方名下還有個好處,你還會保留自己的首購名額,日後要換房或是多買一間投資
可以取得較優惠的利率。如果是雙方共同持有就沒這個機會了。
因此登記在男方名下,女方付貸款應該是最佳解。
*補充說明下,登記在男方名下的缺點是可以不經過你同意就進行房屋買賣。
哪天你回家才發現房子被賣了,但是你還是能拿到一筆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