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主(產權持有人)於房屋專有部分內求死跳樓自殺,死亡於公共區域的馬路上,之後由
屋主的直系親屬A繼承此房屋(此時產權移轉給A)。
如果親屬A在未來賣此房屋時,房屋是否應認定為法律定義上的凶宅,須向買方盡告知義
務呢?
是兇宅就兇宅,便宜一點就能脫手,別想騙人,搞到最後還是敗訴。做人老實些,不要這樣自以爲比別人聰明,失了格調。
作者:
onnie (onnie)
2023-06-06 23:38:00定義上不是 繼承後1也符合了吧
不揭露給買方 到最後就是打官司但也不能保證你100%會贏
作者:
ifay (⊙﹏⊙* 懦夫救星)
2023-06-06 23:43:00是 5折收
作者:
a50847 (YA)
2023-06-07 00:52:00你為何認為內政部函示不是法律的一部分呢?
作者:
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
2023-06-07 01:00:00跳樓的話 跳樓處跟陳屍處都算
作者:
fbg (Fox)
2023-06-07 05:47:00借問,如果是還有氣息,在救護車或是醫院過世呢?
作者:
siibouf (咎由自取)
2023-06-07 07:01:00市價三折賣不就好了
含釋確實不算法律定義,因為法官只是參考,但你這個是凶宅。你發這個文只是想閃未告知責任,只的被告你拿函釋主張法官未必會採納
作者: summerair11 2023-06-07 09:18:00
樓上原po未表明身分,可以不用設定立場,就算有講他也有可能是偽裝成反對方來說明(這種人還不少),函釋只對行政單位有拘束力,但是但是如果到法院打官司就要看法官,這個其實也討論過很多次了,如不告知事後買家真知道,心生不滿爭訟還是免不了的
作者: ppp0003 2023-06-07 09:29:00
結論確實是凶宅,請去搜尋判決很多。函釋並不拘束法院,只是行政機關作業的解釋,法院還是會回歸適用法律。
他講的內容我就覺得他想閃,不是以他的身分,就事論事
作者: e0821 (強哥) 2023-06-08 10:35:00
好歹先過一手(假裝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再由善意第三人賣出。
作者:
wseb (wtc=angel)
2023-06-09 09:11:00在醫院斷氣不算凶宅喔..內政部有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