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名下有一間
位於台北中山區35坪老公寓5樓,
2014年父親請我當人頭跟銀行貸款,
當時購入價1450萬,貸1400萬,
當初以投資的賺價差,且還未婚,
沒有多想就答應了
因一直沒有好價賣出,後來負擔有點重,
就租人到現在,每月收租剛好可繳利息,
從2014年即透過轉貸及延合約方式,
一直寬限繳息至今。
我2018年結婚,想買房,卡在這間房因還有千萬貸款,負責比過高,因此貸款沒過,即到
外租屋至今。
我的問題點,
1.我因人頭借用,影響買房,沒買房導致我在外租屋開銷也大。
2.太太說我當初沒做人頭,即可買房還本儲蓄及享受房價增值
3.這間房後來的出租、維修以及有一年未出租的利息是我負責處理。
4.近期房子以1950萬成交,我要求300萬補償,彌補我因出借人頭期間沒法買房的一些無
形損失及影響
5.父親認為頭期款50萬是他出的,我是掛人頭,房子是屬於他的,賺的價差應歸他,他給
我吃紅30萬、中間房子維護的費用及有支出的一些利息
6.太太認為公公是因爲自己的兒子出借人頭,享用兒子的信用額度,且也影響到兒子買第
二間的貸款,要求300萬分紅並不過份
想請問這個人頭費用,一般大家的看法是怎麼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