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中古屋下完斡旋談完後反悔,仲介服務

作者: sycnull001 (Su C)   2023-06-25 14:39:03
※ 引述《a386036 (骷髏怪)》之銘言:
呃,剛剛才看到這篇文章,但已經先回另一篇了不好意思,等等再看怎麼合併。
或是這篇晚點我再刪文。(因為這篇內容有點無聊)
依不動產經紀條例,罰款6-30萬的
違反第七條第六項、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
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
下罰鍰。
7第六 第二項全國聯合會應訂立經紀業倫理規範,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
備查。
11 經紀業設立之營業處所至少應置經紀人一人。但非常態營業處所,其所銷售總金額達新臺
幣六億元以上,該處所至少應置專業經紀人一人。(第二項略)
17 經紀業不得僱用未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
19第一 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其經營仲介業務者,並應依實際成交價金或
租金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酬標準計收。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已收取之差價或其他報酬,應於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人。
21第一 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
前項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業名稱。
廣告及銷售內容與事實不符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2第一 動產之買賣、互易、租賃或代理銷售,如委由經紀業仲介或代銷者,下列文件應由經紀業
指派經紀人簽章:下略
(簽章≠到場)
不動產說明書的解釋是
第23、24條
第 23 條
經紀人員在執行業務過程中,應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解說。
前項說明書於提供解說前,應經委託人簽章。
第 24 條
雙方當事人簽訂租賃或買賣契約書時,經紀人應將不動產說明書交付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
人,並由相對人在不動產說明書上簽章。
前項不動產說明書視為租賃或買賣契約書之一部分。
23條的罰則
一、違反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者,應予申誡。
24條的罰則....我還在找,希望版大補充指教。
所以如果勸原PO真的要投訴地政局的話,可能法令要再琢磨一下。
: 你就把你有的文件拿去地政局找他那邊瑕疵,抓到一樣就變他問題要無條件退
: 然後吃一張6 -30萬罰單
: 舉例
: 不動產說明書有無逐一解釋,並要你簽名
: 你買的或其他委託,屋主是否也有簽名,每件6-30萬
: 廣告經紀人是否簽章
: 沒記錯營業員是輔助經紀人
: 所以收斡及簽約經紀人要在
作者: alfi2016 (alfi2016)   2023-06-25 16:27:00
管法令幹嘛 先投訴先贏讓上級單位去把無良房仲電翻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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