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小的在去年和女友購買了預售屋,名字是簽兩個人的,
本以為能在交屋前登記結婚,但事與願違,她劈腿被我抓到,目前是分手了。
現在正在處理預售屋的部分,
有去電代銷詢問,得到的答案是可以將共同持有更名為只有我的名字,
但需支付房子總價千分之一的手續費。
手續費這部分沒有問題,我有疑問的是代銷另外還說了,
我們需擬一份私約去證明說前女友把她的部分轉讓給我,
以及我需要至國稅局申報交易的部分。
這部分有人可以解釋得更清楚嗎?
小的第一次買預售屋就遇到這種事情也是很煩,
真的奉勸各位買房前就要先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