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aboutt (Hybrid正夯)》之銘言:
: ※ 引述《dakkk (我是牛我反芻)》之銘言:
: : 1. 違建是違反行政法規 不當然違反刑法
: : 2. 屋主有義務維護其建築 不過行政法規規定違建是不能去維護的
: : 基本上 這就是政策殺人 沒有刑事責任
: : 但應有民事責任 應該要賠錢給受害者
: 推文有提到"不可抗拒之因素"
: 合法建築的磁磚因地震砸死人,屋主還必須要盡到磁磚修繕的義務
: 如果建築合法(磁磚不可以拆,營造送審就有磁磚一項)
: 屋主又有進修繕的義務,遇到天災才有不可抗拒之因素可以免責
: 磁磚可以保護建築,有其合法和必要性。
: 如果被砸死的家屬提告,告建築設計師或是核准建造的營建署也許有機會
: 但屋主依法居住,依法盡修繕的義務,遇到天災不可抗拒是可以免責的
: 但違建不是阿,你違建就是違法,你說你違建有盡修繕的義務
: 你違建就是危險加上違法,盡修繕的義務還可以砸死人? 那不是自相矛盾嗎?
: 你違建沒有也不存在不可抗拒的因素阿? 你把違建去除就不會不可抗拒阿
: 你沒有違建就不怕颱風吹落,哪裡來的不可抗拒的因素?
: 你可以拆違建阿,這又不違法。這和拆磁磚不一樣喔,磁磚合法有其必要性
: 違建沒有必要性,又不合法。不可能把造肇因全部歸咎在不可抗拒的颱風上
: 你今天拆違建就不用怕颱風,拆違建有其安全的必要性
: 你不拆違建,你就要有把握盡修繕義務且不會因為颱風砸死人
: 你沒有把握盡修繕義務不砸死人,你哪有資格說天災不可抗拒的因素?
違建是行政法規 不必然跟刑法有關
違建定義上是沒有建築執照 使用執照的建物 本質上他是民法中的地上權
違反效果一般是 不能登記 所以也無法正常情形下轉移所有權
特別情形的違建 政府會管理強拆 例如太大的農舍
跟建照圖不同的附屬建物
為什政府沒拆 因為以前沒有特別規定 後來才規定的 有信賴保護問題
不過你說對了一件事 刑法對於注意義務的違反 也就是過失責任
要去看有沒有迴避可能性 這頂樓加蓋 再怎正常維護
也不能保證颱風不會吹垮 唯一迴避可能是拆掉
另一個可以主張的是 屋主也未必預見到颱風會把屋頂吹掉 牆又正好掉下砸車
這只能說太巧合
不過可減責 還是無責 又是另一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