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還有分有無逕受強制執行
有才可以直接去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沒有就一樣要走訴訟程序,只是法院回不會直接認合約
但是有夭壽作法欠2個多月補1個月
加上法院通常會讓人有居住權,加上這種強制驅離
基本上就是把人跟物清到馬路上(費用你出在討),能不要法院盡量不要這樣
另外銀行很多條款要學
貸款遲繳幾日未能補繳或因其他債務衍生之強制執行,視同貸款到期
本行將一次性收回全數貸款,你帳戶有錢就扣錢,沒錢或不夠就要你補
或者是限制登記,在強制執行
你也可以在公證契約上寫
須於每月幾日前繳納,超過5日經催告後3日未補繳者,視同承租方提前終止契約
合約終止日期為合約最後繳款日
並依本起約第幾條違約處理辦法辦理,合約第幾條期合約期滿未搬離辦理
合約到期未搬離,違約金以原租金金額3倍計算
租賃關係不存在時,出租人得自由進出房屋並更換門鎖
簡單說違約就是扣1個月違約金,加上這個月欠繳=2個月押金抵扣完畢
已經提前終止契約=租賃關係不存在
加上有逕受強制執行,到期本就可強制執行驅離
這樣就是遲繳8日就可以叫他掰掰
雖然多出來的違約金99.98787%討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