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emocrat (democrat)》之銘言:
: 這幾年房市很好,一堆不三不四的零工族也在買房,現在房貸緊縮,有些條件低的Fomo仔就會出來亂買。
: 身為賣方如果要避免買方屆時貸款下不來,必須在合約清楚標註違約金,如果到時錢拿不出來,買方必須支付違約金,這個比例抓多少是合理價格?
: 有人說建商是目前比照是合約價的10%,我也認為差不多是這個價格,畢竟浪費了一個月以上的時間,我房子的利息價格跟折舊都要算進去。
: 但買方卻說10%不合理,要上法院判,現在這個比例是有市場價格的嗎?還是合約寫10%就是10%?
來認真討論
解約的原因看是歸咎到哪一方,1.買方2.賣方3.仲介(代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