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一下我的真實故事
很多年前了
那時候也是女方跟我說想結婚 而我也想
對方爸媽住板橋 我一開始就說過幾年會回去老家 對方說好
但來過幾次我家覺得不適應
我爸媽也不太喜歡這女生 因為只要離開室內我就要撐傘 無法曬太陽 (身體因素 也會影響
生育 但我沒讓爸媽知道)我們有默契用領養的
之後跟我說想留在台北
帶我回去見他爸媽
(事後想他爸不想找我爸談直接找我談應該也是刻意的)
他爸帶我去看他覺得滿意的
包括地點 靠近捷運站跟他爸家
坪數大概不含車位的權狀約50P
大概快4000萬
以我當時手上現金是不夠
但因為我自己在故鄉有不動產
爸爸也有規劃留給我一些
無緣的岳父就希望我可以
1.婚前
2.我處分原有資產 不貸款購買
3.登記在他女兒名下
我拒絕了 我還是一個理性的人
給大家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