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間公寓繼承,昨天翻權狀如下:
建物 75.81 平方公尺 持分1/2(37.905 ,小於 40)
土地 100平方公尺 持分1/8
且戶籍目前掛在這,且此戶為自用住宅,而0920新增法條一條如下:
Q11:自然人名下有無房屋之認定方式?(本次新增) 答:金融機構應確認「全國財產稅總歸
戶財產查詢清單」借款人名下有無建物(包括建物權狀未含「住」字樣者)。
用自然人憑証調出資料,的確都會有這些財產資訊,請朋友去問了銀行朋友,説不到40平方
公尺已取消,名下只要系統刷出來有建物or地,不管持分以及大小,就是屬於有房,資格就
只有
1. 有房無貸(最多8成,無寬)
2. 有房有貸 (最多5成)
想請教多問幾家有可能變首購資格嗎?(8+寬)
新青安自己查了,只要自己戶籍屬於自用住宅,所以新青安一定沒有,還是是需要把戶籍遷
出?就可以變成新青安資格?謝謝各位前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