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romote (pro)》之銘言:
: 民法物權篇保障的典權
: 用白話來說 類似不動產「典當」
: 屋主先拿五到八成(由市場機制自由約定)的錢
: 在約定時間(30年以內)後可原價贖回 也可放棄
: 金主則是在這段長期時間自由利用該不動產
: 對屋主而言 無論如何未來都可原價買回 房價漲就買回來 房價跌就放水流
: 對金主而言 一開始就不用出市價買房 就算錯過漲價 穩定使用幾十年也樂勝租房仔
: 若雙方對多空都不確定的話
: 典權似乎是良好的避險
: 而且典權是可登記在地政機關的物權 效力強於一般契約
: 期待典權在未來再次興起~!
說真的,典權是非常落後的一種制度
是在金融制度很不完備的情況下,推出來應急的制度
簡單說就是用不動產無法跟金融機構進行資金融通,民間才會需要這樣的制度來籌措現金!
一般來說,在金融業發展完備的國家,基本上典權幾乎消失
因為它就是來取代金融機構做資金融通的功能!把這個功能放到民間,不但麻煩而且要處理很多問題,例如估價/強佔等問題!
對銀行來說,怎麼估價,怎麼處理強制執行案件都已經有專人跟專門的流程,整個所需的成本很低,但是一般民間出典人要處理這些問題則要付出很高的成本!
所以典權基本上在先進國家都已經完全消失了!
台灣不動產金融改革到要把典權搬出來考慮,真的是厲害~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