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medama ( )
2025-02-03 19:15:40※ 引述《JQK2 (ACE)》之銘言:
: 新竹地院審理,房屋購屋款中,阿芳確實有以自己資金為阿龍墊付110萬元,認為既然房子
: 登記在阿龍名下,阿龍本就應償還阿芳;至於其他金額部分,因阿芳無法提出具體事證,遭
: 法官駁回。
大家都知道
共同買房時 單人持有比共同持有有利
但像這種情況
交往多年後分手
法院判定110萬是墊付款項
只需要退110萬元
有辦法在共同出資買房並由單人持有且未結婚的狀況下未雨綢繆規劃好萬一往後分手時能按照房屋現值分配當初出資比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