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輩好,
公司目前要出口零件加工後再運回,因為是第一次碰到這狀況,查過資料也電話詢問過海
關,但還是有些問題想要請教。
出口(走快遞,統計方式報G5 95)
1. 關務署網站寫"委外加工原料出口報關前,檢附委外加工合約、國外加工廠之生產執
照、國外加工製程說明書、加工過程使用或添加之主要原料、預估用料清表(包括耗
損率)及物料說明表等文件",但快遞報關師告知只要在INV上註明回貨的品名、型號
、數量及損耗率即可,不需要附那麼多資料。請問是否有前輩處理過類似案件,最後
真正需檢附的文件有哪些?
2. 再進口時走的是海運,需要與原出口貨物留樣作核對,是否有遇過出口時海關不留樣
的情形? 若有的話,最後是怎麼處理的?
謝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