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trellson (臺語是客家話)》之銘言:
: http://udn.com/news/story/7321/1995279
: 105-10-01 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台北報導
: 王淑儀與同志伴侶周書綺交往超過十六年,六年前周到加拿大人工受精,產下一對龍鳳胎
: ,王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但因國內民法仍不承認同志婚姻,最高法院最近裁定駁回王的
: 要求,全案確定。兩人失望並指法院沒盡維護實質平等的責任。
: 目前民法對婚姻的規定仍要求一夫一妻,收養小孩必須先有夫妻身分;法界人士指出,在
: 立法院未修法前,同志想爭取伴侶權益、收養小孩是緣木求魚。
: 周書綺與王淑儀礙於法令無法在台取得合法夫妻身分,但兩人交往十餘年,周書綺到加國
: 以人工受精方式產下一雙子女,孩子已經五歲,一「家」四口如一般家庭甜蜜生活。王認
: 為和周是「事實上夫妻」,想收養周的小孩,向法院提出聲請;士林地院去年以「認可收
: 養恐造成子女置於議題導火線上」、「不符合被收養人最佳利益」駁回聲請。
: 王不服,強調不是只有異性伴侶才叫夫妻,同性伴侶不應被排斥,並質疑法院未斟酌兒童
: 福利聯盟出具的家庭評估報告,沒盡維護實質平等的責任,對一審裁定提出抗告。
: 福利聯盟出具的家庭評估報告,沒盡維護實質平等的責任,對一審裁定提出抗告。
: 二審以民法單獨收養規定要件是「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重點仍「卡」在周、王
: 兩人都是女的,「沒婚姻」。若認可王女收養,龍鳳胎必須終止與生母的權利、義務關係
: ,法官認為「換人收養」不符合小孩最佳利益,駁回王的抗告。
: 王抗告到三審,最高法院除指現行民法規定夫妻是指一男一女,還引民間常見的「妾」為
: 例,指「事實上夫妻」仍以一男一女結合才算。同性伴侶間就算有長久共同生活事實,仍
: 不具民法婚姻形式要件。
: 王淑儀質疑,無法收養伴侶小孩有違憲法平等原則。最高法院指憲法平等原則,立法機關
: 有具體化的優先權,依其具體化結果所制定的法律,原則上就應推認為合憲。依目前民法
: 規定,就算王與周女是事實上夫妻,仍不符「繼親收養」規定。
我是相關從業 (?) 人員
想順便藉這個機會導正一些錯誤看法並讓大家更認識收養
首先
新聞中寫的「收養小孩必須先有夫妻身份」是大錯特錯 (台霉不意ry
台灣現行法規完全沒有禁止單身人士進行收養
事實上我所屬的單位也早已服務過不少有收養意願的單親人士
只是民眾普遍有「夫妻才能收養」的錯誤認知
所以單身收養申請人的數量向來不多
那周、王此案為何會被最高法院駁回收養聲請呢?
因為他們的案子的確不符合「出養必要性」
所謂的收養指的是原監護方放棄對孩子的監護權及親權
並經由合法收養機構將孩子媒合給通過審查的收養人
所以用周、王兩人的例子來說
等於周 (生母) 要先放棄孩子的監護權
王 (收養人) 才能合法收養孩子
而你知我知獨眼龍也知
這不是周、王兩人要的結果
在非必要情況之下讓孩子與生母切斷法律關係不符合收出養的原則
且非經由機構媒合的指定收養也不符合法規
那如果用「繼親收養」來看這個案子呢?
繼親收養就是生父母離婚後
法院終止非監護方的親權
並讓監護方及他的下一任先生/妻子共同享有監護權及親權
所以礙於周、王兩人沒有夫妻關係
王仍舊無法用這個方式主張她可以成為孩子的繼母並共享孩子的監護權
當然有時法官與事務官的觀念令人白眼都想翻個兩圈
但以台灣現行的法規來說
同性伴侶要能共享孩子的監護權的確是不可能的
就算法官支持同志收養
也沒有適當的法源讓他做出這樣的判決
唯一也是最簡單的解套方式
就是同性婚姻的正式合法了QQ
在這邊也要表達我對周、王兩人的崇拜
感謝兩位願意為了孩子及自己的權益挺身而出發聲
讓更多人看到同志收養的可能性
你們的愛與勇敢令人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