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bettordoe (æ¯ç‰¹è±†)
2016-10-24 01:06:25雖是這樣說,但「關係人」還是在所有代理順位的最後面,所以還是得推動同性婚姻!
以下轉發自 Jerry Hs (FB)
https://goo.gl/H5z2Z7
【衛福部正式發文各地方政府轉知全國醫院】
http://i.imgur.com/P0zhL0L.jpg
http://i.imgur.com/NxkUrCu.jpg
同性伴侶的部分,衛福部直接告知各地方政府與全國醫院下列事項並要求照辦:
1.,同性伴侶依法可以簽署手術同意書(隨函附上衛福部103年公文
http://tinyurl.com/1030132873)。
2.同性伴侶的認定,不以伴侶註記文件作為必要條件(換句話說,沒有辦理註記的人,只
要確實是伴侶,一樣可以簽同意書。但如何舉證是個問題,或許以戶籍登記、同居事實來
證明,有註記顯然比較有保障)。
3.醫院不可以因為同性伴侶提出的註記文件,不是當地縣市政府所核發,而拒絕其簽署同
意書。
如此一來,醫病關係的兩端,在醫院這一方,顯然已經有了相當的補強,至少醫院人員不
能再以不知道,或是醫院有自己的規定,來拒絕同性伴侶了。
接下來,則是同志群體這一邊,個人覺得應該盡可能讓所有人都知道有這件公文,同時,
再多加瞭解伴侶註記、醫療相關法規和醫院實務狀況等等,才能有備無患,就算自己一直
很幸運,一旦朋友、家人遇上了,也不至於因為意外慌了手腳,無從行使本來就該享有的
權利。
這個議題牽涉醫療法、函釋、醫院實際作業,加上每個人的家庭情況多有不同,因此有相
當複雜度,現在只是比過去好一點點,仍然有許多可以改善的地方,例如應該直接把同性
伴侶明定在手術指導原則中,還有伴侶盟所推動的在同意書簽名處增加同性伴侶的欄位等
等,歡迎有心人一同討論。
最後,希望在不造成醫護人員過重負擔(這是另一個實際且重要的議題)前提下,再也不
會發生同性伴侶簽署不了手術同意書的遺憾。
如果這也是你的期待,請幫忙分享,謝謝。
作者:
esasin (玫瑰色)
2016-10-24 01:11:00推Jerry的行動力。
作者: santorini94 (santorini94) 2016-10-24 01:19:00
大家都加油
順便推個安寧療護的醫療委任代理人 可決定患者臨終是否急救是否拔管 決定權第一順位高於所有血親姻親
作者:
Sid2199 (å¸å¾—)
2016-10-24 09:21:00很感謝各位分享這麼重要的資訊。定會再想辦法分享!!
作者:
tosun (耿)
2016-10-24 11:45:00推推
作者:
ykan (鄧不利多)
2016-10-24 11:59:00推,謝謝分享
作者:
lewlewbo (lewlew)
2016-10-24 18:08:00太棒惹~~
作者:
bettordoe (æ¯ç‰¹è±†)
2016-10-24 21:32:00支持指定醫療代理人全面適用,不要到快死了才能用orz
作者:
REN0 (飛翔的任)
2016-10-25 20:03:00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