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無法入眠思考整晚後 隔天我約了我的律師,擬了婚前協議書(內容許多這裡的文章)
: 寄給先生給予超過10天審閱期, 登記結婚前7天他在律師與證人面前毫不猶豫的簽下。
: 內容呢?
: 所有財產分開(列財產清單),所有生活費(有列舉)一人一半,家事(有列舉)一人一半,
: 無權要求與任一方父母或三等親以內親戚同住,
: 假日及特殊節日(有列舉)無權要求對方陪同參與任何聚會(列舉聚會類型),
: 宗教信仰無權要求對方,
: 外遇及精神外遇定義與條款及賠償,
: 孩子姓名權決定權歸女方,孩子教育/照顧/住哪/語言等等所有決定權歸女方
: 還有拉哩啦雜一大堆我律師很有遠見的都先進去 洋洋灑灑7大頁
當然原po老公是好男人,不論有沒有簽婚前協議,應該都會以老婆意見為主,
這裡只是假設有心機的男人如何玩這份合約。
1.不參加子女的結婚典禮。當然如果是個爛老爸,參不參加都無所謂。但是如果
為了報復老婆,戴上幾十年好爸爸的面具,突然在子女婚禮當天說不去參加,
然後拿出合約條款:「無權要求對方陪同參與任何聚會」,來主張這是自己權利,
他有權不去參加婚禮。用讓子女感到缺憾來達成報復妻子的目的。
2.既然宗教信仰無權要求對方,那麼老公就可以去信一些特殊的宗教。三不五時
往聚會場所跑,就算老婆感到不愉快,也無法訴請離婚。因為簽了合約了喔,
「宗教信仰無權要求對方」,這不只表示不能要求對方信仰特定宗教,也表示
不能禁止對方信仰特定宗教並從事宗教活動。
3.孩子姓名權決定權歸女方,這點當然沒有問題,但是這樣子並沒有辦法禁止男方
家族稱呼小孩「他們想要的名字」,老公當然有親權,他可以堅持稱呼自己的小孩
叫做aaa,即使本名叫bbb。小孩子還會想說,酷喔,我有兩個名字。
4.外遇當然是要賠償,但是「假設」自己有外遇,根據大清律例,是沒有罪的。
何謂假設有外遇呢?就是做出所有外遇者會做的事,例如無聲電話、晚歸、
賓館刷卡單、去汽車旅館、身上有不明香水味......但其實只是自己一個人
跟自己外遇,讓老婆感到緊張焦慮,但是你再怎麼抓猴也抓不到這個只有
幻影的外遇對象。想要訴請離婚,先找到通姦證據再說吧。
原po自己就寫了:"Always account for variable change"
不知道有沒有算到這幾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