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求助] 婆欠錢不還,找到我家來

作者: pinkerin (迷路...)   2015-12-16 10:42:13
原文恕刪。
其實就原po的問題目前就是銀行會打來詢問,
婆婆的債務並不會牽涉到原po甚至小孩,
銀行即使委外給催收公司,大部分一開始還是先走法院,
不遷走婆婆戶籍好處是:銀行通知、法院公文都由原po收受,可以知道最新情況。
我個人是覺得就告知先生後靜觀其變,
絕對比什麼都不知道來得好。
推文提到的繼承問題,不知道為何婆婆還在世大家就已討論繼承,
但既然就「全面限定繼承」有疑慮,
以下是說明,請大家參考。
民法
第 1148 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這條已經明文規定現在的繼承原則就是限定繼承,
推文提到的「時效」,其實是陳報遺產清冊的期間。
(第1156條,知悉得繼承起三個月內)
被繼承人的遺產只有繼承人知道,
即使不清楚也可以去國稅局申請財產清單,
但是債務情況就沒辦法調查,
所以繼承人有義務向法院提出遺產清冊,
限定遺產範圍,之後若有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出面討債,
就可以依照遺產清冊範圍償還。
但是如果沒有陳報也不是就變回以前的概括繼承,
民法第1162-1條第1項:繼承人未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
也就是說到債權人出面時還是沒有開具遺產清冊,也還是可以以遺產分別償還。
要直到繼承人仍不以遺產清償時,或其他違反1162-1條情事時(詳細內容就不說明了),
這時才有民法第1162-2條的適用:
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者,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
意即,直到這時候才會變回概括繼承,債權人可向繼承人要錢。
所以原po擔心婆婆如果過世債務牽涉到自己的話,
妳不是繼承人不用擔心,
擔心牽涉到小孩的話,只要妳老公還在就根本沒影響,
他才是婆婆的繼承人,這時繼承順位並不會向下移動。
至於身為繼承人的妳先生,只要在知悉婆婆死亡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
就符合限定繼承的要件了,債務不會再牽連到你們。
如果遺產很亂,比如土地很多,三個月內陳報不出來,
也可以向法院聲請將期間延展。
手機回文,如不詳盡還請見諒。
作者: sashababie (Sasha)   2015-12-16 10:51:00
專業推
作者: h0h1 (小羊班13號)   2015-12-16 10:58:00
可是原PO收了各種通知,婆婆卻推說不知道沒收到怎麼辦?
作者: greenishish (FREESTYLE)   2015-12-16 11:09:00
原PO拒收就好,不然婆婆會變成被合法通知~~
作者: HONEYWEN1120 (人肉打字機)   2015-12-16 11:13:00
我不清楚拒收會不會有留置或寄存送達的問題(刑事有),原po要再去了解清楚
作者: h0h1 (小羊班13號)   2015-12-16 11:17:00
所以根本之道應該是請婆婆把戶籍遷走 或是屋主強制她遷走
作者: katherinetao (凝璇)   2015-12-16 12:00:00
專業推
作者: dalimua (晴兒)   2015-12-16 12:21:00
專業推
作者: xuan1105 (阿露比)   2015-12-16 12:37:00
專業推
作者: childpower (勇敢呼吸-做自己)   2015-12-16 13:32:00
專業推
作者: hsuchunmay (陳皮梅)   2015-12-16 14:19:00
專業推,應M文
作者: huzzah (哈囉~你的格調呢)   2015-12-16 16:02:00
其實我一看到就想要建議把婆婆的戶籍遷到他自己子女那邊我家族也有個姑姑亂投資付債,怕給夫家造成困擾還怎樣,戶籍一直在老家,有很多委外討債、銀行討債的都查得到老家戶集所有人的電話,時不時被煩難免心裡頓一下
作者: BabyRismy (小米)   2015-12-16 18:24:00
她婆婆是跟自己子女同戶籍沒錯吧 就原波的老公啊...
作者: kiac79147 (cat)   2015-12-16 18:51:00
感謝您熱情告知,謝謝您
作者: huzzah (哈囉~你的格調呢)   2015-12-16 22:38:00
我要表達的是戶籍弄到自己子女房產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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