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版主對於法規的定義與解釋都是正確無誤
先說版規11
11. [代Po] ※此分類僅供板主使用
4. 不接受違反板規、站規或法律之文章,且勿催促板主發文,違者列代發文黑名
單,拒絕未來代發文申請。
以底下這篇來說:
文章代碼(AID): #1NqX22OH (marriage) [ptt.cc] Re: [代Po] 請問是我想太多嗎
內文有:"今天回來後我偷看了他的手機"
違反刑法第 二八 章 妨害秘密罪 315,理論上是不能出現在板上的.
再說版規20-1
20. 其他嚴重違規行為
1. 禁止廣告、違法行為或鼓吹違法行為,違者文章退回、刪除發言並永久禁言。
然後版主這篇文章兩條都犯了,即便是代po,但發文的是版主,
請問版主是否要自請永久水桶?
----這是板務文非檢舉文,請版主不要真的把自己永久水桶----
今天那篇公告文章討論的重點,在於版規20-1的規範與應用範圍是否恰當.
如果此次檢舉成立,代表內文有以下狀況都不能代po,也要永久水桶.
1.只要有偷看另一半line或信件或FB的,都可用這條 =>妨礙秘密罪或刑法358條
2.版上說豬隊友,罵人的 => 公然侮辱罪/妨礙名譽
3.放生 =>動保法
4.有家暴行為的 => 家暴法/傷害罪
5.版上的閃光文,但內文上可能有裸露或性行為之類的 =>
散布、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
------隨便舉例,如果法源不適用請忽略.------
這次的爭議,和對象無關,僅單就版規的適性問題來做討論,
就像假設有人隨地亂丟垃圾,(我這是舉例,不是鼓吹也不是違法行為謝謝)
(違規)
結果被人發現,於是趕快把垃圾撿起來,結果發現要無期徒刑.
(檢舉) (修文) (永久水桶)
相信絕大多數的版友對於法律條文其實都不能算熟,
在這種情況下,版友很有可能都不小心踩到20-1的雷,(就連版主自己都踩到了)
而以版規來說,發現不小心踩到了,趕快修文後,還會被抓出來檢舉,
然後就被永久水桶,僅剩下去小組檢舉這條路,這才是問題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