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mtyc (mttttttt)
2017-05-19 04:22:19這標題不夠完整
司改會議決議 立即刪除刑事訴訟法239條之但書
然而刑法239條目前依舊存在
是否廢除或修改,尚無法立刻執行
畢竟某法條的廢除或修改是需要一定時間的審核期
至少現在的狀況是
被背叛的配偶依舊可以向另一半和小三提告
只是不能單獨對配偶撤告
會議記錄如下:
(四)刑法第239條、第227條之1條文修正案
1.廢止刑法第239條,若因故無法立即廢止,應即刻刪除刑事訴訟法239條但書之規定,回
歸刑事訴訟法告訴不可分原則之適用。
理由:
(1)刑法通姦罪之存在,於性別平權意識尚未發展、我國性平法制多有缺漏之年代,有其
保護弱勢配偶的功能;惟現今我國已有家庭暴力防治法與性侵害防治法,於民法親屬篇內
,就夫妻財產制、離婚有責與破綻主義、子女之監護,均已經符合性別主流化之標準,並
以子女之最佳利益為親權行使之依歸,是以,以國家刑罰權介入私人關係之通姦罪,目前
存在之正當性已屬薄弱。
(2)與通姦罪有關之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為「告訴不可分」原則之例外規定,依此規
定,配偶得僅對通姦之配偶撤回告訴,該撤回不及於相姦人,此規定違反刑事訴訟之原則
,並造成通姦罪實體受刑人數女性遠高於男性,造成壓迫女性之實質不平等。
(3)何況曾有實際案例,主張受性侵害之告訴人,性侵害案件因證據不足無法定罪,卻反
遭被告配偶提告通姦有罪確定,致實務常見性侵害被害人因恐遭行為人配偶提告通姦,而
不敢舉發或告訴遭性侵害事實,影響性自主權之保障與被害人告訴權之行使。
作者: NanFish (厭倦) 2017-05-20 08:03:00
同意罰第三者根本莫名其妙 簽約的是第二者
作者: kiwi1907 (kiwi1907) 2017-05-19 04:30:00
不過還真的有很多人把配偶當作自己的所有物。不然怎麼會有一堆要求對方手機電腦交出監看的無聊事呢!
作者:
snowtoya (該å«é›ªé˜¿å§¨äº†)
2017-05-19 05:43:00應該是刑訴239但書,不是刑法喔,剛好這兩條都是239不過感謝你的資訊,昨天沒空update這個訊息,整個被除罪化標題給騙了=_=
作者:
mtyc (mttttttt)
2017-05-19 06:23:00我發現我寫得也不夠周全 重新改過
作者: ALENDA 2017-05-19 07:09:00
配偶不是所有物+1
作者: moumoumou (倒楣透頂了 衰到爆) 2017-05-19 08:32:00
這樣很好,以前學那些不可分 快煩死了XDDD
作者:
bestfly (大佑柚唷)
2017-05-19 08:50:00推一個
作者:
fannty (49 英傑明年要更努力喔)
2017-05-19 09:01:00推層次不同
作者:
namie520 (氣候好怪啊)
2017-05-19 09:35:00真正違反婚姻契約的另一半,沒事開心趴趴走,尋覓下一個獵物,留下喜歡上他的人們,在法庭相攻,這本來就蠢爆了
作者:
makeme (阿)
2017-05-19 09:40:00看上爛人該自我檢討 而不是在那攻另一個眼睛勾到屎的人 這樣做爛人也不會變不爛 重點是這樣做爛人也不會只愛你一個
作者:
drama (林月如)
2017-05-19 09:49:00現行可以撤告配偶的作法其實是一種安撫手段,也就是懲罰第三者發洩配偶的憤怒,並且打造夫妻兩可以重新開始的泡泡因為當兩人矛頭都轉向全是第三者的錯,某些矛盾就被解除但事實上,造成愛情裂痕的原因根本沒有被處理....
作者:
makeme (阿)
2017-05-19 09:57:00因為無法處理阿 不愛了沒人可怪罪 但沒先離就愛別人吉死合理阿
作者:
norikko (水妖)
2017-05-19 10:00:00這就更凸顯通姦罪的荒謬,愛情裂痕的原因怎麼會用刑法來處理?
作者:
getbacker (工作十年了啊.......)
2017-05-19 10:04:00因為婚姻也是一種合約啊
作者:
A710229 (明凡)
2017-05-19 10:12:00感謝補充
作者:
bbbing (無)
2017-05-19 11:24:00偷情這個詞拿偷這個字比喻,被一堆人就真的當成偷了如果感情真的可以這樣摸走,那一堆阿宅.....
作者:
iangkor (???)
2017-05-19 12:39:00推
作者: Doralice 2017-05-19 12:58:00
認同drama對現行制度的看法
作者: jib0110 (衝呀) 2017-05-19 13:56:00
本來就應該要一起告了,憑什麼妳都結婚了跑出去偷吃最後卻沒事,難道就不會有人用這種方式來賺和解的黑心錢嗎?這什麼白痴法律…………
我也是認為要一起告 不可選擇性撤告(都馬撤自己的配偶然後改成民事 但是! 這樣會不會還式能變成 原配告配偶跟第三者 兩個都罰金 好 OK! 但 如果原配與配偶不離婚罰配偶不就只是一個錢從左手拿到右手而已?
作者:
yylane (蔡小豬的媽)
2017-05-19 18:39:00婚姻是法律合約沒錯,但牽扯刑法來處置的確很奇怪,就像很多人會簽工作合約,一旦違反也就是罰錢,不可能抓去關
賠償的錢應該算是慰撫金,離婚時不用拿出來均分所以完全可算是第一者的私房錢
對小三的民事或刑事懲罰,出軌者應該要比照辦理這樣通姦要不要除罪就可以再慢慢討論,至少先做到公平。比方說如果元配堅持小三要去坐一年的牢,那另一半也該同樣關一年,通姦的定義是性器結合,單方面的性器又沒辦法構成通姦。
作者: kiwi1907 (kiwi1907) 2017-05-19 21:00:00
我個人覺得不論用刑法還是民法罰第三者都是莫名奇妙。感情對不起配偶的人是第二者,跟配偶有婚約關係的也是第二者,除非第三者拿刀拿槍強迫第二者外遇,否則怎麼看都是外遇的人自願愛上別人。實際點根本就是個人家務事,還不如婚前簽訂協議,如果一方外遇要給配偶多少錢補償。
作者:
opm (活著堆好積木)
2017-05-19 21:19:00印象裡附條件的婚姻效力好像有點問題?
我猜不要違背善良風俗,又是自由意志下簽署就可?但問題不在於協議內容,而是有心毀約的一方,多半會提早準備,例如脫產吧?
這說明了還是很多人認為元配都是被小三勾引的,錯都在小三,因此寄望能透過法律來保障他/她的感情
作者: kiwi1907 (kiwi1907) 2017-05-21 00:47:00
沒錯。說穿了很多人就是一種鴕鳥心態,會外遇有很大原因是兩人相處出問題,甚至自己不再讓對方所愛,所以配偶才會外遇。但感情真的沒有對錯,認為要處罰已經不愛自己的人這種心態我覺得很恐怖。有人會說那為什麼要婚姻制度?事實上婚姻無法保障愛情,但可以就雙方的財產和孩子撫養做出協調分配,如果一方外遇或無心繼續持續這個「合約」的話。
說實在婚姻是合約 跟你簽合約的是另一半不是外面的小三要告違約也不會是告小三啊 亂七八糟
作者: kiwi1907 (kiwi1907) 2017-05-21 00:54:00
就我自己而言,如果老公不愛了外遇了我才不要對方是因為法律而強迫自己留在我身邊,這對我反而是侮辱,我也沒興趣對付第三者,處罰了並不會改變已經不愛的事實。但財產分配和孩子照顧這種現實面絕對要處理,這種法律規範才有實質意義。
我國性平觀念仍處於多有缺漏之年代台灣婚前協議無法律效力
作者: kiwi1907 (kiwi1907) 2017-05-22 03:35:00
嗯那我覺得法律應該要從這方面下手才有意義,去處罰第二者第三者對變質的婚姻和愛情完全沒幫助
作者:
gruenherz (DOREMIFA噗噗噗~~)
2017-05-23 00:09:00嬰兒驗DNA結果曝光算不算違約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