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題,
舉個例子,某人出了車禍,左手扭傷
醫師檢驗了傷勢
開了證明"宜休養7日"
醫師想說,左手暫時不適合動作,以免影響日後功能,
但偏偏就有病人拿著這張證明,去告事故相關者,
說你害我因此7天不能工作。
假設病人剛好是高薪主管,月入40萬,
他工作不需要左手出力,也許不用跟公司請假,
但醫師開宜休養七日,對方有可能因此要賠到10萬以上。
事實上病人工作根本不受影響。
還聽過有醫師開宜休養三個月的,這代誌更大條。
為什麼? 金額大了,被告更不能接受,
醫師工作之餘得花休息時間,請假上法院去當證人,
原本好意讓病人多休息,
結果卻因為病人的貪念,
反而害到犧牲自己休息上法院,
有時還會不小心變成被告。
所以,現在很少有醫師願意開宜休養幾日證明,
也是台灣民眾自找的。
※ 引述《moviepart (live or life)》之銘言:
: 想請問一下為何醫生說現在有公文不能明寫出宜休養"天數",因為公司內規規定五日內病假需開立健保診所醫生證明,超過五日要教學等級醫院的醫生證明,皆需寫明宜休養天數日期,宜多休養這種模糊字樣不接受。這樣兩邊衝突很擾民阿,總不能為了開證明到處求醫生碰壁吧!如果有法律上的條文說明哪邊才是正確的,麻煩讓我看一下,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