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醫師公會的法律地位是什麼?

作者: hahawow (哇哈哈)   2016-04-11 08:52:54
※ 引述《EatMyG56 (吃我雞56)》之銘言:
: 法律上有賦予醫師公會什麼權力或義務嗎?
: 醫師公會意見的代表性來源,應該是來自廣大而過半數的基層醫師全體
: 那麼,如果現今的醫師公會已經不再能代表基層主流意見
: 是不是可以另創一個"新醫師公會",把章程搞得健全一點,不要像現在的一樣都是幾個老
: 貨在把持,然後招募會員醫師,同時在籌備期間不公佈會員姓名,以防止高層變相打壓,
: 也讓基層醫師可同時參加舊醫師公會,避免被當成異類清算
: 然後等新公會的會員數超過舊公會,便立即成立,則在法源上,已具有代表醫師主流意見
: 的資格,此時大家再退出舊公會,就能成功shift過去了
: 可以這樣做嗎???
醫師公會地方和全聯會都是醫師法法定組織,
當年是否有嚴密保甲的目的則不可知...
醫師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001
第 9 條
醫師執業,應加入所在地醫師公會。
醫師公會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
第 五 章 公會
第 31 條
醫師公會分直轄市及縣 (市) 公會,並得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於中央政府所在地。
第 35 條
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三分之一以上之直轄市、縣 (市) 醫師公會完成
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
第 40 條
直轄市、縣 (市) 醫師公會對上級醫師公會之章程及決議,有遵守義務。
各級醫師公會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上級醫師公會章程、決議者,人民團體
主管機關得為下列之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撤免其理事、監事。
四、限期整理。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處分,亦得由主管機關為之。
第 41 條
醫師公會之會員有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者,公會得依章程、理事會、監
事會或會員 (代表) 大會之決議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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