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醫學會官方出的司法醫學鑑定那本書上有寫,
我手邊剛剛好找不到那本書,你可以查一下,
我印象中有一個章節專門討論詐病,主要可以從三種層面思考:
1、完全是裝出來的,為了特定目的(這種最好區分)
2、有疾病,但為了得到利益,假裝加重,
例如:他本來憂鬱症,但因為了得到更嚴重的證明,假裝他有幻覺,
達到Major depressive disorder, severe with psychotic feature
3、有疾病,但沒直接因果關係,這種最難區分
例如:本來就有憂鬱症,但離婚造成憂鬱症惡化,但他硬說是工作造成憂鬱症惡化
我印象中,那章篇幅開張名義說:
"醫師被病人騙是理所當然的,但是司法鑒定時,盡量不要被騙"
病人說他頭痛,難道我們要懷疑嗎?
病人說他長期手麻,難道我們要去質疑他是裝的嗎?
醫師的工作本來就是改善病人不舒服而不是去懷疑病人。
所以司法精神鑑定是另外一個全新的訓練
此外要思考:
醫師被病人騙,醫師並沒有損失,
反而通常是病人自己得不到正確的治療,
病人惡化的時候,那是醫師眼睛業障重,趕快病房門關起來,
這時候都是假的,要等他來告醫師的時候,
或是保險公司間接有損失,然後來告醫師怎麼診斷錯誤
那才是真的...對醫師真的有損失...
(後面純粹來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