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感想] 公開致歉文

作者: leona12 (leona12)   2018-04-07 21:58:08
※ 引述《jazz5566 (五六爵士)》之銘言:
:
昨天晚上加班回文,內容寫的有些簡略
趁今日中午加班吃飯有空時,再為更清楚的說明
原回文內容維持,今日僅為補充說明
: 哈囉~各位醫師大大好
: 所以說,有基本的法律常識是很重要的喔><
: 在社會上走跳,千萬不能只有醫術好啊
: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1.並不需要指名道姓喔,只要你講話的內容足夠具體化到特定人,就會成立。
本案不論依醫師或護理師所述,都看不出有侮辱特定人之犯意,
劉醫師只是針對放管的前置作業都沒做好就被叫去放尿管
針對『此事』覺得很不高興,而在走廊上辱罵,言語雖不文雅,
但客觀上可看出並非基於侮辱特定人之犯意所為之言論
此由該護理師臉書上表示『本人隨後走回檢傷站。劉醫師走至小OR時發現護
理人員尚未將尿管備好,隨後走至急救車處丟手套,大罵『FUCK!』『操你
媽!』便走回PGY討論室。』等語,亦可明證連護理師都知悉劉醫師
是針對上開事件不滿所為之粗俗言論,而非針對特定人所為之言論
本案劉醫師既然沒有公然侮辱之犯意,自不該當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 2.有沒有在現場不重要,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所以在醫
: 院罵人大概99%算公然,除非你們關在小房間啦。
: 院罵人大概99%算公然,除非你們關在小房間啦。
:
是公然,但沒有侮辱的犯意,公然並不是本案的爭點
應補充說明者為
依該護理師臉書內容所載
『本人隨後走回檢傷站。劉醫師走至小OR時發現護理人員尚未將尿管備好,
隨後走至急救車處丟手套,大罵『FUCK!』『操你媽!』便走回PGY討論室。』等語
如果急救車是放在小OR裡面,而小OR裡面只有病患跟劉醫師,
因一個密閉空間內只有2個人,這樣不算公然,但若有第3人在場,就會有公然的問題
先前回答認為有公然,是因為本人以為急救車是放置在走廊旁邊,
但若急救車放在小OR裡面,則以上開人數區分有無公然的要件
不過承前所述,劉醫師既無侮辱人的犯意,則縱然是公然辱罵上開言語
至多僅係其個人修養的問題,但仍與刑法公然侮辱罪無涉
: 3.其實拘役最多才60天而已,
除非有累犯前科,拘役最多判到59天,我相信你應該沒當過法官也不是律師所以才會說
拘役最多判到60天
先退一萬步言之,本案檢察官可能跟你有不共戴天之仇,竟
: 然不給你緩起訴(到底誰會為這種鳥案子讓同事蒞庭?)
機率最大的不是緩起訴,而是直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沒有任何人到庭,就直接判決了
可易科罰金,
但個人依照現有的網路資料以及自己的法律確信,認為本件應該無罪
: 我想你放心啦~醫生幹幾年誰身上沒案底的~放寬心吧
其實我不知道大家講的案底是什麼?
因為你們所講的前科,除了法官檢察官以及警察以外,其他人都看不到也查不到
如果前科講的是良民證,放心吧,拿的到
: 阿對惹~
: 阿對惹~
: 「如果」某帳號真的是某護理師大大的
: 那涉及的是誹謗和醫師法的罰鍰,雖然上PTT發文不算是執行醫師職務,
不是醫師法的刑責
: 範圍,但還是有行政罰鍰的問題喔><
: 大概是3~15萬元吧
: 然後誹謗也比公然侮辱貴很多喔~
: 何況在PTT發文屬於加重誹謗,最高可處兩年有期徒刑>< 很可怕der
: 希望大家要發言謹慎啊
至於使用他人帳號,暗指醫師沒有醫德,罔顧病患權益在看旅遊網頁,
又是另ㄧ個論述了,請原諒我加班寫判決無法詳細回答
我只能說,幸好大家有備份,哈哈哈哈哈
作者: jazz5566 (五六爵士)   2018-04-07 21:59:00
你說的對,我筆誤,謝謝替我修正
作者: EVADONG (心)   2018-04-07 22:00:00
好像漏了一段?
作者: jazz5566 (五六爵士)   2018-04-07 22:00:00
我討論公然是要回應前文,的確本案看不出當事人有主觀犯意,同意庭上見解。
作者: xslayer (山窮水盡疑無路)   2018-04-07 22:05:00
作者: zesonpso (正義的孩子王)   2018-04-07 22:05:00
同意
作者: jazz5566 (五六爵士)   2018-04-07 22:05:00
再推一個 加班寫判決好可憐 幫QQ
作者: quatre00   2018-04-07 22:07:00
作者: a216832 (a216832)   2018-04-07 22:07:00
噫!好了!這次不仇法官 下次有醫師被判刑再繼續炮
作者: Zeelandia (pectoralis)   2018-04-07 22:08:00
鍵盤法官是你!連假還加班真辛苦
作者: Lorazin (Lorazin)   2018-04-07 22:09:00
幫更正是小房間不是走廊
作者: terrytzj (terrytzj)   2018-04-07 22:10:00
感謝開釋!!!!!!!!!
作者: YeT36 (葉)   2018-04-07 22:12:00
加班寫功課 幫QQ
作者: floatfaith (floatfaith)   2018-04-07 22:14:00
推鍵盤法官一個
作者: BioMachine (Blueberry Night)   2018-04-07 22:14:00
推 中肯又專業的見解
作者: HeatWadeLBJ (熱火)   2018-04-07 22:18:00
是鍵盤法官!
作者: MoWilliams (騎士總冠軍)   2018-04-07 22:19:00
鍵盤法官4NI?
作者: giadruu (酸民何其多)   2018-04-07 22:22:00
中肯推
作者: bblin (bblin)   2018-04-07 22:24:00
推專業見解
作者: tom1111 (tom)   2018-04-07 22:28:00
有學到知識有推
作者: frgthy   2018-04-07 22:29:00
長知識推!!
作者: benjamin1169 (阿呆名)   2018-04-07 22:30:00
真的是鍵盤法官XD
作者: knight1942 (咧咧)   2018-04-07 22:31:00
感謝鍵盤法官開釋,有收穫XD
作者: fiegger (飛黑)   2018-04-07 22:33:00
推鍵盤法官
作者: faiinna (江小夜)   2018-04-07 22:37:00
感謝專業~~
作者: mftd (Mda)   2018-04-07 22:40:00
XD
作者: oaoa0123 (ball ^ω^ ice)   2018-04-07 22:40:00
謝謝鍵盤法官!
作者: hawkandy8112   2018-04-07 22:42:00
推鍵盤法官
作者: jasonvt (刻痕一中人)   2018-04-07 22:44:00
推一個
作者: chromosomes (染色體)   2018-04-07 22:47:00
是法官!
作者: umikamo (海鴨)   2018-04-07 22:49:00
推推推 爭點之所在、________
作者: sidney509 (TVshow)   2018-04-07 23:04:00
庭上辛苦了
作者: DarylMorey (火箭莫神)   2018-04-07 23:05:00
鍵盤法官大大好
作者: eason123 (easy)   2018-04-07 23:08:00
感謝庭上開示!
作者: kshsedch (人要有GUTS)   2018-04-07 23:25:00
感謝開釋
作者: susanna026 (susanna)   2018-04-07 23:36:00
覺得 就算照鏡子罵髒話 也不犯法吧?醫生真可年感謝庭上開示
作者: nptchang (JustinC)   2018-04-07 23:39:00
專業推,感謝開釋
作者: aneshsiao (ed105905)   2018-04-08 00:01:00
法律專業人士果然有所本法律專業人士果然有所本
作者: fraction   2018-04-08 00:05:00
專業 辛苦了
作者: Dialysis (           )   2018-04-08 00:11:00
cowbay, 真的是鍵盤法官......XDDDDDD
作者: minigg (miniGG)   2018-04-08 00:14:00
推法官
作者: Whiteplus (陪伴是最珍貴的禮物)   2018-04-08 00:18:00
我有一個疑問,如果當初簽和解書時,一併簽「撤回告訴我有一個疑問,如果當初簽和解書時,一併簽「撤回告訴狀」,對當事人劉姓醫師,是否就不用擔心對方提刑事訴訟時所產生的問題?非常感謝你的回答!我問完問題後,還是覺得怪怪的。因而也去查了一下。而也去查了一下。「若被害人尚未提出告訴,為求謹慎,可同時請對方在「刑事告訴狀」與「撤回告訴狀」上簽名蓋章,以利用撤回告訴後不能重新再提一次之規定,提出告訴後立刻撤回。」這是我查到的內容,想請問一下,實務上可否這樣操罪呢這是我查到的內容,想請問一下,實務上可否這樣操罪呢?再者認同你所言,我覺得當事人簽該和解書未詳盡周全。
作者: bushuang (不爽)   2018-04-08 01:12:00
判決書不是現在網路上不是都查得到嗎?怎麼會只有檢察官
作者: NEX5 (轟隆隆)   2018-04-08 01:28:00
絕對是怕拿不到結訓當不了R,忍住吞下來啦
作者: ryan21100879 (Morse)   2018-04-08 01:30:00
個資法 好像當事人名字會都變成OOO
作者: src94659 (illusion)   2018-04-08 01:31:00
原po法官說的是刑案紀錄只有警察檢察官法官看的到,又不原po法官說的是刑案紀錄只有警察檢察官法官看的到,又不是說判決書,更何況網路上判決書查詢系統的人名都用OOO馬賽克了,無法辨識個人身份
作者: ryan21100879 (Morse)   2018-04-08 01:36:00
反正能調解就調解 和解常常都會出事 台灣一堆這種人
作者: Whiteplus (陪伴是最珍貴的禮物)   2018-04-08 01:37:00
再次謝謝你寫這些!很花時間跟精神,真的很感激!我想問的是:如果簽和解書之後,簽刑事告訴狀,是否可以簽完之後立即提告,然後再用撤回告訴狀撤回?如此一來,便無你所謂日期的問題,便對同一事件無法提告?
作者: ryan21100879 (Morse)   2018-04-08 01:38:00
上次有一個和解後 最後一天跑去告訴的 但卻被誣告罪移送xd
作者: Whiteplus (陪伴是最珍貴的禮物)   2018-04-08 01:45:00
真的謝謝你!謝謝!
作者: leona12 (leona12)   2018-04-08 01:58:00
不客氣喔!
作者: linablue   2018-04-08 03:00:00
感謝分析!!
作者: b101096132 (Lynn)   2018-04-08 04:05:00
謝謝謝謝謝謝謝謝謝謝~~~
作者: Pictor (Pictor)   2018-04-08 11:15:00
專業文
作者: iMed (so sad)   2018-04-08 22:04:00
為什麼法官都很愛用"退一萬步言之"? 修完醫療法律的心得XD
作者: leona12 (leona12)   2018-04-09 01:53:00
本文的退一萬步言之,是前文作者寫的,不是我XD確實有些判決愛用退一萬步言之,一種說明每個要件判決書都有交代到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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