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研究「病人自主權利」的這個主題,之後會在媒體上發一篇專文。目前對一個
疑惑有個結論,但沒有非常確定,來請問大家看是否有人知道。
我先把假設的情境說出來,接下來說我判定的結果,再說如此判定的依據。若結論
不正確,還懇請大家指教,感謝!
情境:
今天有位 80 歲男性,過去抽菸 50 年,近年來因為 COPDAE (慢性阻塞性肺病急性
發作),細菌感染住院多次,沒有癌症或其它末期疾病 (近期內死亡不可避免之疾病),病
人平常平地行走時不太會喘。
這次病人再度發燒、呼吸變喘、痰變多且呈現黃稠,胸部 X 光顯示右上肺浸潤 (以
上情況表示病人高度可能又是肺炎感染)。病人來到醫院在初步給予支氣管擴張劑後,仍
需要使用 O2 mask (氧氣面罩),喘的情況才較獲改善。
因為病人喘的情況比較厲害,醫師與病人討論說明病情之後有可能惡化,屆時,醫療
處置有兩種方向:其一是「希望儘可能延長生命」,具體的方式是「插管後送進加護病房
、用呼吸器幫助呼吸」,缺點是「病人有可能肺功能無法恢復,之後呼吸器拔不掉」;其
二是「希望儘可能讓病人舒服」,具體的方式是「不插管,呼吸喘的話就給予病人嗎啡,
讓他舒服」,缺點是「病人很可能因為這樣,這樣做之後他就會過世」。
病人意識清楚,在聆聽說明之後,很明確地表示希望採取後者的處置,也就是「病情
之後即使惡化,也不要接受插管」。之後,醫生讓病人簽署了相關的文件。故事結束。
判定:
據我所知,不管這份文件是什麼,它都無效。也就是說,如果這位病人後來病情惡化
需要插管,醫生如果沒有採取插管,那麼法律會判定「當班的醫生處置有問題」。
理由:
醫師將成立〈刑法〉第 275 條 的罪責,且違反 〈醫師法〉第 21 條,並因不符合
末期病人或其它條件,無法適用〈安寧緩和條例〉 或 〈病人自主權利法〉來阻卻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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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完了,雖然這結論直觀上感覺就很不合理,不過照著法律的邏輯跑,我目前是認為
,結果應該就是這樣吧?有不正確之處懇請指正。
相關法條附於下:
〈刑法〉第 275 條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醫師法〉第 21 條
醫師對於危急之病人,應即依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 3 條第三項:
二、末期病人:指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
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 7 條:
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由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
二、應有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但未成年人簽署意願書時,應得其法定代
理人之同意。未成年人無法表達意願時,則應由法定代理人簽署意願
書。
前項第一款之醫師,應具有相關專科醫師資格。……
〈病人自主權利法〉第 14 條:
病人符合下列臨床條件之一,且有預立醫療決定者,醫療機構或醫師得依其預立醫療決定
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
一、末期病人。
二、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
三、永久植物人狀態。
四、極重度失智。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
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
前項各款應由二位具相關專科醫師資格之醫師確診,並經緩和醫療團隊至少二次照會確認
。……
另外,健保對「八大非癌」末期病人之介定補充,肺部份相關疾病如下:
四、慢性氣道阻塞疾病,他處未歸類者
慢性阻塞性肺病 Chronic Obstructive Pulmonary Disease – COPD
休息時就會喘,且病況持續惡化 (如: 反覆因肺炎或呼吸衰竭需送至醫院急診或住院),
合併以下任一狀況:
1. 即使使用氧氣,然而PaO2≦55mmHg、PaCO2≧50mmHg 或 O2 saturation≦88%。
2. FEV1≦30% of predicted。
3. FEV1持續下降且速度每年大於40 mL。
我同時也請問了 FB 大神,就也留上網址(雖然這裡人應該比較多),
但想說有興趣的人或許可參考相關留言: https://goo.gl/PszM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