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上這個應該沒有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智慧財產局的網站解釋地很清楚了: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219598&ctNode=7561&mp=1
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在本題中,使用自己家中的光碟燒錄機,燒錄其他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就形式上
來觀察,似乎符合本條的規定,因為,是供個人或家庭非營利目的的使用,而且所利用的
是非供公眾使用的機器。然而,須注意的是,本條僅限於在「合理範圍內」的重製行為,
才可以主張「合理使用」。何謂在「合理範圍內」?判斷的因素很多,除了著作權法第65
條第2項所列的4款基準之外,筆者提供幾點比較具體的判斷標準,供讀者們參考:?
1. 是否為合法取得?
家庭內的私人重製行為,屬於消費性的著作利用行為,若是重製的行為人有自市場上合法
取得著作重製物,例如:買正版的CD、VCD、DVD等,為了要在自己所擁有不同的機器設備
上聆聽或觀賞,則因為利用人實際上已經支付著作的費用,即使禁止利用人為重製行為,
也很難期待利用人會為了利用的便利,再自市場上購買同一著作物。在這種情形下,若可
證明是自己所購買,僅是為了著作利用的便利所為的重製行為,被認為屬於合理範圍的可
能性較高。?
※ 引述《arrakis (DukeLeto)》之銘言:
: ※ 引述《f22313467 (軍曹)》之銘言:
: : 話說現在有滿多的Youtube很喜歡討論電影,會把把電影片段貼上去,
: : 不過最近有個盜版電影評論者被廠商提告,
: : 但那個評論者和警察聲稱自己是在著作權法的使用範圍內,也就是說不能拿這點去提
告
: : 想問這是真的嗎?如果真的是這樣那感覺這在台灣電影相關法規其實也算漏洞,
: : 另外如果不能拿著作權法去提告的話,還能拿什麼相關法規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