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onkilling (咚咚)》之銘言:
: 老實說,我覺得你提的這些反而是病態的社會現象。
: 文明法治社會,罪刑法定,犯罪者受刑法審判定罪服刑,為何還需要
: 社會封殺?是法官一定判得不好,他的罪可惡到只有服刑不夠?
在原文下推文一堆,我覺得對原 PO 不尊重,在此跟 Donkilling 道歉。
我整理一下我的論述。
法律,是最低的社會底線。
最低,代表這條線後面沒有空間;一旦跨越,你就必須接受懲罰。
刑法,其規範的底線,幾乎都是「傷害別人」的生命、身體、財產等等作為前提。
而殺人、性侵、傷害,則是最直接對被害者造成損害的犯罪類型。
這些犯罪,連「第一次發生」都不應該容忍。
你說殺人也可能是過失致死,義憤殺人、防衛性殺人。傷害也可能是過失傷害。
但是性侵強暴,有任何不可抗力的原因,讓你去性侵別人?
刑法最主要的目的不是懲罰,是嚇阻。
當然沒辦法 100% 嚇阻,但評估代價是所有生物的本能。
如果對一個犯罪者,社會的標準是「關過就算」、「一筆勾銷」。
那所有傷害人的作為,都能以刑度被量化。
但大家都知道,很多已經造成的傷害,是無法量化的。
對於一個強暴犯,你認為造成的傷害可以被量化為 「2 年、10 年」?
刑法之所以不能全部唯一死刑,是因為要有程度區別。
馬路上撞死三寶,跟拿刀去捷運大開殺戒,程度上是不一樣的。
所以社會道德上的態度非常重要。
當社會上對於這些犯罪者的態度是:
你犯的錯不能被社會所容,也不會因為你被關過而一筆勾銷,你需要實際地一輩子負責。
這單純比你犯罪會被關,還多了一層嚇阻性。
日本病態的社會封殺,讓那些殺人強暴犯,即使出獄後,仍然必須面對他的罪過的後果。
日本不是沒有那種喪心病狂的惡徒,但他們的治安是世界前三。
當然不會 100% 嚇阻,但仍能有效嚇阻。
推文舉出有人「那不如同歸於盡」,不會因為會被關或社會制約而停手,反而大幹一票,
主張不應該有社會封殺。那你要不要主張把刑法也一併廢了?
同樣殺人,蓄意殺人的人關完出來,繼續被社會封殺,形同死刑。
但日本也有過失殺人或義憤殺人的人,服刑出來被社會同情,獲得第二次機會的。
你說這樣的社會是錯的嗎 ? 是惡的嗎?
強暴犯,老實說我想不出任何理由,應該給予機會,即使已經受刑。
因為他傷害人時,並沒有給予對方機會,而且他知道自己在幹什麼。
這樣的人,請你們說說,為什麼要容忍他們犯「第一次」?
有些錯,是一次都不能犯。
犯錯的當下不給別人機會,也不應該要求社會給予機會。
法律是道德的底線,如果把道德退到跟法律同一條線,你認為這樣的社會才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