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ptt.cc/bbs/part-time/M.1393436902.A.D98.html
因本人已無在該公司上班
且將全名標註至PTT是否不太合理?
況且該貼文是在Facebook上面張貼,並非在PTT上張貼
該人何得何能使用全名並打諸如此類批評的心得文章?
另外,觀眾並非打工性質,只是徵求觀眾
觀眾除了配合節目需求,給車馬費100元已算是經費支出之合理範圍
而前來的觀眾屬於自願性且擁有娛樂性,並非做粗工或工作,只是坐著看表演節目,
應不在於勞基法適用範圍內
且並非「臨時演員」,這種心得文看了不是太開心
請版主刪除該文,並檢討該類文章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