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轉錄自 kkoowwee1102 信箱]
作者: kkoowwee1102 (kkoowwee1102)
標題: Re: [檢舉] Part-Time 版主怠職
時間: Mon Aug 1 20:09:03 2016
發文日期:
2016/8/1
發文字號:
北市勞就字第105XXXXXXXX號
回覆內容:
親愛的 XXX 您好:
您於105年7月22日致本局勞資信箱,業已收到,針對您信中所提出之問題,
茲回復如下:
一、 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
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
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
分為由,予以歧視。」,雇主如有違反,依同法第65條第1項,可處新臺幣
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合先敘明。
二、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規定:「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
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
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及同法第38條第1項規定:「雇主
違反第7條至第10條、第11條第1項、第2項者,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
以下罰鍰。...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
,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併予敘明。
三、 有關您表示,PTT之PG廣告,已涉違反就業歧視禁止之規定,本局業於105年
8月1日函請該等公司陳述意見,俟該公司回復後,將依法辦理。
四、 本局為加強宣導懷孕歧視及性別平權概念,已製作諸多宣導品,網址為
http://bola.gov.taipei/lp.asp?ctNode=62984&CtUnit=34378&BaseDSD=7&mp=116003
,歡迎多加利用參考。
五、本案承辦人:鐘志哲,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7023。
謝謝您來信與指教,並祝您 健康愉快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敬復
※ 引述《korsg (酒禁解除)》之銘言:
: : 時間 Sat Jun 18 15:23:43 2016
: : ───────────────────────────────────────
: : 好
: : 晚點跟另一個板主討論
: 分兩部分回應
: 1.SG SB PG PB等用詞經詢問三個單位(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勞動局)
:
得到的結果大致一樣,上述用詞被視為一種職業稱謂
: 也就是 男/女性展示人員,其中boy/girl並不代表年齡限制而只有性別限制
: 只要徵才文中同時徵求所有性別的展示人員就沒有違反就服法的問題
: 另外台北市勞動局提供一個有性別意涵但實際為職業的詞彙作為參考
: 保母、保姆 - 雖有代表女性的字詞但已成為照護人員的通稱,也不違反就服法
: 我還在等這三個單位的"信件"回函,只有通話內容就公布個人覺得不太妥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