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前在約七月底時與房東簽約,那份合約非常簡易。
大概是二十幾年前的版本,簽約內容大致為:
租約從九月一日至明年的六月三十日,簽約期限為一年。
押金為兩個月房租與水電預繳約10000。
以上。
(其餘甲方乙方之類的複雜條款全無,僅只有一張A4紙上幾行的內容
,說明某某某向誰誰誰租屋而已。)
(另外,房租是 4500元/月)
目前家裡有些情況,以目前情況大概是無法租屋。
九月前也不會搬進去。
現在是8/16,若是跟房東說現在無法租屋,那麼我的押金是否可以請他退回呢?
有沒有辦法全額領回?
先前有別人的意見:
是說押金等於保證金,是代表預定未來要住的押金。
但現在因為沒有要住,所以理論上是可以退的。
請問這個說法對嗎?
若想要請房東退回押金,該用什麼樣的方式比較好呢?電話or面談?
懇請各位幫忙一下,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