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
近日即將到台北求職,已經接到兩三個面試通知。
因為家住南部,僅能先透過網路物色住處,
預計將面試日程集中在兩三天內,面試完的空檔再去看屋。
但面試完可能還有幾天的等候通知,很擔心看中了的房子在幾天內就被租走,
又不方便隨時去看新地點。
最棘手的是兩個比較有希望上的職缺,一在中和一在內湖....
在不確定承租的情況下,應該是先付500~1000的"定"金,
並在一定期間內確認是否簽約;
爬過板上相關文章,查到板友提供的條文:
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定金之效力)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
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若因為工作問題不能租,肯定是屬於"付定金當事人"(我)的事由,
想請問有類似經驗的板友,當初找房時都是怎麼處理這樣的問題?
是不是都要準備個幾千元,中意的房子先訂下來,
如果最後沒辦法租就當作看房費了這樣?
先謝謝願意提供意見的板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