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是在外租屋,一層有分7間小套房,去年冬天在簽約時以為一5元是正常的
但最近看到新聞再報才察覺真的不太合理,房東說只有一個電表,總用費夏季都超過1000度
以上,所以要用1000度以上計價算不然他會虧!!!
而我的租約上寫著"整年度都以5元計算,"甲方得依台電調漲收費令行調整費用"
今年6.7月我繳了2700的電費(用了500多度+公用電費100),但我一天只吹4-5小時冷氣
不開冰箱也很少用電腦,而且公用電費只有走廊燈而已,對我來講真的很吃力
我想問一下
如果說她合約有一開始有寫的很清楚說一度幾元(上面那串)
這樣我投訴消保官有用嗎?我該怎麼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