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不會用ptt,幫她代po 懇請各位大大幫忙
原本是三個人合租一層樓(兩間雅房),總共是兩萬五的房租,不包含水電第四台網路
押金則是50000 租到明年六月
A與B住一間房間,C住一間房間,三人平分25000的房租以及水電第四台網路
然而A在兩周前提出說她住這邊身體感到不適想要搬出去,但合約已經簽了,
搬出去就拿不到押金的一半25000,並且B與C也必須要另外重新找房子,
他們也沒有這個時間去找房子,三人經過多次討論之後
B與C同意A所提出的"A搬出去後每個月付6000的房租,押金退回時三人平分"這個方案
之後A就消失了幾天,直到今天11/10早上時,A反悔了並跟她男朋友去學校找B理論
A的男朋友直接講:「以後就是給你們一個月一千,然後結束時押金五萬退回平分」
並說B帶了陌生男子(B的男朋友)回家侵犯到隱私,之後不再協商,要再談就上法院談
態度極其強硬! 並在當天下午他們倆人就搬家離開了
然而~事實上則是A自己也帶過兩次男朋友回去睡,其中一次還未告知"同住一房的B室友"
B室友則搭車回家直到A的男朋友離開後才回去睡,B自己則是在A帶過男朋友回家之後
才帶男朋友回去家裡睡,但這兩次"都有提前告知A,A也沒有任何不滿的回應"
雙方都先打過招呼當下也沒什麼異狀,如今撕破臉了才又翻舊帳。
主要的問題是在當初簽約時,為了方便所以合約上只有C去簽名,承租人是C
但實質住的人是ABC三個人合住,如今A已經清空她的個人物品離開了
且沒有妥協的意願,請問有什麼辦法能解決讓她付出該付的每個月六千元呢??
B問過他的律師朋友回覆是:「A與C已有口頭訂有兩年的契約,訂有期限的契約就不能
隨意終止,基本上如果是她決定要租時就知道的事情,就不能當作是終止的理由,
除了少數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像民法424條房子危及安全或健康時才能例外終止,A講脊椎
的問題就比較像,但那也不是房子的問題,是他自己姿勢不良的問題,不能隨意搬走。」
麻煩各位的幫忙了!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