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長請見諒)
請問大家,1/11與屋主簽約,約期為2016/2/1-2017/1/31,
繳交2個月的押金36,000,另付房仲9000的服務費,
尚未入住提前解約,罰金多少算合理?
房子本身條件不錯,但覺得有股讓身體很不舒服的霉味,
在簽約前及當下就有和屋主及房仲反應,對方也一副很正面誠意,
說屋主人很阿莎力,該負的責任不會推託,
當天味道沒那麼濃覺得應該只是很久沒人住,就簽約了。
原本請屋主1/30給一副鑰匙以便清潔房子、搬家,
屋主讓仲介1/16就給鑰匙本來很開心,
後來前往清掃才發現那氣味根本散不去,就算開窗未婚夫都有隨時要吐的感覺,
嘗試處理無解,馬上在1/23下午去電給房仲告知欲解約退租。
隔日下午1/24房仲回覆表示屋主也無法解決問題,同意退租退款,
但還是請我們再考慮看看,重回房子繼續嘗試處理仍然失敗,
1/25中午正式6確認要解約。
就在這時,房東開始聯絡不上了,直到1/28晚上房仲才傳訊息說,
屋主家人無法接受屋主的想法,覺得有損失。
將心比心,我們可以理解家人的想法,也馬上在1/29回覆願意支付一筆補償金,
但房東/房仲又沒回覆了...
請問在這種狀況下,可否引用民法424條
「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
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
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權利,仍得終止契約」?
好像按照此法條,房東不得壓求沒收押金?
倘若真的要沒收押金,也不應超過1個月吧?總覺得對方想要吃乾抹淨...
PS:房子租金、地理位置、格局,其實都很符合我們的要求,
只是我們真的無法克服身體不適,尤其是未婚夫。感覺更不好的是,
簽約那天原本只是想和房仲及屋主談談對方是否願意改善氣味問題,
沒想到當天出現2房仲,一位是當初賣房子給屋主的,
當晚也是他主導,屋主幾乎都不開口。對於租金和管理費,我們完全沒談價,
但提出任何整理、修繕的請求都被忽略,算是被牽著鼻子走,真的很不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