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小弟在竹北租屋,
大致上是一整層公寓的其中一間套房(公共空間共用:客廳,廚房,陽台),
房東其實算是二房東,她跟她阿姨租的,
然後再租給我,另一個A房客.
整層公寓為:我住一間,房東住一間,A房客住一間,房東她爸住一間
最近房東因為覺得跟她阿姨租這層公寓太貴了,所以想要收掉換地方.
然後詢問我跟A房客一起去住別的地方
(另外一個理由是,房東的爸爸常常發酒瘋或是一整天在客廳,使用廚房
導致整個公共空間也變成是她們在使用....)
然後她說,我們一起搬去別間房子(意思是繼續跟她&她爸住),這樣就不會有合約的問題了
但是,合約簽甲地,搬去乙地不就違約了嗎?
這樣可以要求跟他要一個月的租金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