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子的
我們在2/29簽了房東提供的房屋租賃合約
日期是壓在3/20入住
因為事主3/18舊工作離職
新工作3/21上班
所以才簽訂3/20入住
套房全新 沒有舊房客搬走的問題
但簽約時雙方都同意3/20入住且沒有任何異議
及預收押金1個月/10000元
一直到3/7晚上約莫9點
房東的母親來電表示
「房子空很久,損失很多
表示其他人都是5號收錢,體諒我們改成10號
所以房租3/10開始算入住」
也就是要我們花10天的錢來租一間沒辦法住的房子補償房東損失
我們也一再強調因為工作的關係所以只能3/20入住
房東母親就一直表示這樣他們負擔了損失
且要求要我們想一個折衷方式補償
無論我們要求按照合約上的日期走
他仍然堅決不想自己承擔損失
一直到今天下午我們表示不依合約走就是解約
才由房東女兒委婉表示那約個時間退回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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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
第一次租屋卻遇到這樣的事情
之後也都沒有休假日可以找屋看屋
遇到這樣的事情很氣憤卻不知道該如何是好
是否可以要求房東賠償呢?
該如何要求....?
希望經驗比較多的大大們可以提供給小妹意見
手機排版請見諒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