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裡有兩間空房間預計分租,
誠心請教…
1、依規定房客可依居住事實核實遷入戶籍,當然事先會與房客取得共識不遷戶口,但如
果在契約上寫明:房客已同意不遷入戶籍,若遷入契約即告終止,押金不返還。這樣不曉
得是否有效?
2、想要租約公證,已爬文並已知會增加房屋稅、所得稅與地價稅。不曉得會增加多少呢
?如果是幾百最多一兩千元的話還好……(兩雅房租金加起來一萬左右)
3、如果只有各房間冷氣加裝分電錶,其他用電(全部電費—三房的分電錶)三房均攤,這
樣的作法不曉得可不可行……
沒有出租經驗,還請板上前輩多多指導……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