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
我在98年在新租屋處負責第四台跟網路供同住室友使用
第四台半年繳一次,12月到隔年5月,6月到11月各收一次
這幾年間也換了好多位室友,兩年前暫停網路分享
前兩天房東告知欲收回房子,希望大家六月底退租
新的一期費用未繳,上週五聯絡第四台告知終止事宜
對方客服請我自行拆機跟線,再拿到公司歸還並退押金
以我的認知,我詢問不是應該對方來家裡拆機嗎?
但對方堅持要我自行拆機歸還,我問他合約是這樣寫的嗎?他說對,我請他將合約傳真一份給我看,他則說這個我自己也有一份,看我自己那一份.....
我今晚沒找到98年安裝的合約,但找到102年維修簽單,後面的條款明顯提到:「除乙方拒絕甲方進行拆除外,甲方應於契約終止後一個月內將分接點至乙方屋內引戶線之線纜及設備拆除,並恢復乙方原有無線電視節目之收視、收聽;逾期不為拆除時,乙方得自行拆除後,向甲方請求償還其支出之必要費用,但契約係因可歸責乙方之事由而終止者,不得請求償還。甲方為前項恢復乙方原有無線電視之收視收聽時,除契約係因甲方違約而終止者外,甲方得向乙方請求支付必要之器材費用。」
請問上揭合約,我是否有誤解之處?找不到原本裝機的合約會有什麼影響嗎?拜託各位幫忙解答,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