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內人在八月的時候簽了約,
同時也給付押金以及第一個月的房租,
房東人不錯,說租金由九月開始算,八月期間給我們處理搬遷事宜,
在簽完約沒多久我們發現天花板有漏水,
於是房東請師傅來處理,發現除了漏水,廚房的櫃子也因此壞光
(在這中間也發現白蟻窩)
於是師傅就在處理防水,油漆以及白蟻的狀況時,我們無法入住,
而漏水的原因目前還是不明,因為樓上跟房東似乎處不好,而且樓上目前無人居住,
這狀況到了九月初,我們都無發搬遷,
直到上週東西終於好了,我們卻發現另一處牆壁開始滲水,另一處的門框上有木屑,
所以我們覺得這房子問題實在太多了,似乎一次無法解決,想要重新找租屋了
請問我們這樣算是提前解約嘛?
合約上提前解約需付1個月租金
即使如使此我們也願意認賠的話,兩個月的租金有機會拿回來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