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標題下的很爛…(不知該如何表示)
概況如下:
現在住處於今年四月搬入時簽了一年約
但因為住的很不習慣
決定找到新住處就要違約搬走
目前還沒開始找房,所以尚未告知房東
(另一原因是室友對於搬家還有點猶豫,但我已在密切注意租屋資訊)
我們簽的是一般市面常見的契約
合約是今年4/1開始走
房租一個月繳一次(每月一號之前繳)
合約有註明 搬走要提前一個月告知
以及 違約金金額=一個月房租
疑問:
如果我在10/10對房東提出違約搬走的打算
請問我該怎麼付11月的房租呢?
照合約解釋
我提前一個月提
所以房租房東收到11/10這樣嗎?(照天數算比例)
還是因為房租是一個月繳一次
所以我要繳清11月的房租呢?
想來想去都覺得兩個好像都可行
是因為合約沒有明訂更細節的部分嗎?
希望大家替我解惑,感謝~
不適合的房子住起來好累
真心…希望大家都能找到適合自己的房子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