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文嚕~~人家說不同意轉載~~

作者: spmark (這就是幸運)   2018-02-06 02:57:40
昨天轉載的那篇文章,原作者說不同意轉載,所以把文章刪掉
想看原始文章的可以去 PttLifeLaw 那邊看 #1QTknVEr (如果文章還在....)
內容大概就是問....住不滿一個月到底能不能收滿一個月房租呢?還是以日計算呢?
先前我在某文章中的推文裡有提到
阿你去住旅館,付了一晚的錢,只住了五個小時就要退租
能要求退費嗎?
其實是可以提要求的,但人家可以不甩你,可能還把你當神經病看
以後有這種問題的版友,記得,看清楚自己簽字的合約,用用大腦想想自己有沒有立場
真的不想多付錢,就好好跟房東商量就好,因為這是房東的權力,不是房客的權力
如果一副理所當然的態度去跟房東談這個
被收好收滿是剛好 (違約金、租金)
這邊好歹是租屋經驗版,補經驗分享
1.
有個房客租約快到了,因為有意找更理想的工作,今天跟我說希望續約可以簽半年就好
怕以後找的工作萬一離住處太遠,必須搬家
我直接跟他說,不用續簽了,搬走前提早一個月跟我說就好
2.
去年有個房客因為換工作而搬家,提早跟我商量,看能不能多住半個月
結果他多住不只半個月,我還是只收他半個月,還開車幫他搬家
3.
幾年前有個房客
臨時跟我說要換工作去外地,房租只想以日計算,退租當天才要算(哪天退看他心情?)
而且還要從押金扣,不是先支付租金
最後當然是扣好扣滿啦,沒提早告知扣一個月,租金以月計算,不住到滿關我屁事
互相,是建立在良善的基礎上
偏偏很多人喜歡在占人便宜的時候要求對方要"互相一點"

另外前幾天在網路上看到一個案例,也在這邊分享一下
承租人死亡,繼承人依民452得終止租約,但須依民450-3先期通知
這東西用不到最好,但萬一遇到了,也請不要上網罵房東
"人死為大"是個人道德觀,無關是非對錯,先做好功課才不會被網民洗臉
作者: spmark (這就是幸運)   2017-02-05 10:16:00
何必只刪這邊的文呢?兩邊答案還不是一樣....XD以後還是用回文的好了,這樣以後的人就有文可以爬了
作者: iscu (qweasdzxc)   2017-02-05 10:32:00
得不到想要的答案就會想刪文 這是人之常情 不用見怪啦
作者: mimily0504 (鍋貼饅頭與包子)   2017-02-05 12:39:00
之前某個S開頭的兩邊都刪租賃是雙務契約,簽下去就互負債務,如果沒提前終止的條款,本來就應該要負責對方損失。
作者: furio (void)   2018-02-06 14:23:00
去看原文人家只問提早解約租金要怎麼算,這有什麼問題?違約未住的部份已經有合約違約金給付了,問這問題不奇怪您舉例是吃一半不想付後半部份,但租約已用違約金處理這項不住的部份用1個月違約金賠償了不滿的部份不就在"違約金是支付沒有把合約履行完的部分"?其實房東大可在合約上寫清楚以月為單位收租,就算住一天也也收一個月就好
作者: mimily0504 (鍋貼饅頭與包子)   2018-02-06 19:53:00
民法453, 定期契約如果要提前終止也是要前期通知, 幾號通知再加一期租金, 2/24要走, 1/24有通知嗎?先期通知,還要以天計?....
作者: furio (void)   2018-02-07 00:11:00
樓上要不要看民450"先期"對出租人跟承租人的規定民450第三項提前告知約束對象是出租人
作者: mimily0504 (鍋貼饅頭與包子)   2018-02-07 00:46:00
原PO是定期契約106/06/10至107/06/06, 民法450是不定期約
作者: furio (void)   2018-02-07 11:24:00
你最後一段就是租約沒寫有爭議的部份,教你寫上又不要這種事情就是打官司後變案例,再轉制式契約建立制度
作者: mimily0504 (鍋貼饅頭與包子)   2018-02-07 15:12:00
出租人是要在租金繳交曆訂日通知, 承租人也要先期通知不然民法452說承租人死亡, 繼承人可提前終止那段不就形同虛文.原po寫契約是有公證的,打官司就打官司啊我回furio。https://goo.gl/6AwZqT,租賃就是月租起跳,要算天去租旅館。https://goo.gl/6AwZ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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