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在租賃經驗版發文,懇請大家指教
是這樣的,小弟我在今年2月初入住套房,因為時逢農曆春節,可能也無法馬上搬入,於是房東跟我說會從2/12這天開始算起租日,前面幾天就當作是讓我搬家的預備日。
今天收到房東傳來2月電費繳費訊息,內容主要是抄表的計算費用,日期是「2018/2/1-2018/2/28」因為2月初是沒有入住的,而且2月這段期間實際來這邊住的時間非常少,大概2月底才陸續整理完畢,收到的電費總共是42度,因為一度是算4.9,總共206(取整數)
期間主要使用電器:
瓦斯式瞬熱水器、
室內電燈(有隨手關燈習慣,不開夜燈)
開沒幾次的LED電視,觀看不超過15分
想問的是比例原則使用者付費的問題,因為二月初尚未入住,是不是不應該從2/1(上個房客搬走日)起算電費呢?應該是要從入住日2/12(或是2/9、10,因為搬家有在套房用電)
有試著跟房東溝通,但是他並不能接受我這所謂使用比例的方式,堅持收取從2/1-2/28的電費..
希望可以各位可以幫我評估看看,或是教我怎麼跟房東溝通(盧),謝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