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了一下相關判決,在得終止租約的案例,大部分除了約定要提前一個月告知,還會約定
給付一個月租金作為損害賠償,或者是只有一方可以提前終止,而且不用負擔損害賠償。
像內政部租賃契約範本,雙方都可以提前終止,而且只要先期通知就不用負擔違約金還是
比較少見。
https://goo.gl/FYNq1G
這個判決是承租方因為景氣不好想結束經營,提前一個月告知,而且表示願意賠償1個月的
租金。
比較奇妙的地方在於,雙方簽訂的租賃契約沒有約定可以提前終止,但也沒有限制不得提
前終止,同時也沒有說提前終止租約要負擔什麼違約責任。
承租方有引用內政部租賃契約範本,主張說如果得終止租約,只要提前告知就不用負擔違
約金,更何況他有表達願意賠償一個月違約金。
出租方很堅持租賃契約有約定期限,不能提前終止,沒有主張提前終止租賃契約受到什麼
損害,最後法院判承租方不用賠違約金,不用負擔損害賠償。
https://goo.gl/oCc8HG
這個判決是契約勾不得提前終止租約,但又約定提前終止租約的告知時間,法院考量種種
因素,認為契約的意思應該是得終止租約,只是損害賠償要怎麼認定的問題。
最後是,得提前終止租約,終止租約的通知還有終止期,這部分也要符合民法第453條之
規定,1個月的末日為契約終止期,而且要在終止期1個月前通知。
如果7/1剛簽完約,馬上就說要終止租約,租約至少要在8/31才會發生合法終止。
而且這樣短期內終止租賃契約,也不是不能主張違反誠信原則。
※ 編輯: jaj12377 (42.76.204.186), 04/21/2018 23:5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