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講結論:以雙方簽名合意的契約記載為主。寫一個月就一個月。兩個月就兩個月。沒有
任何一條法律規定租屋違約金最高上限訂一個月。不論房客或房東違約都一樣。
在版上似乎很多人誤會了一點。就是106/01/01開始生效的隸屬於消保法管制的不動產租
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裡的一些規定。有講到關於違約時的違約金不得超過
一個月。
實際詢問過內政部。這個消保法的條約只限制兩種對象:
1.出版編制租賃契約印刷的業者。(便利商店及文具店訂租約的廠商。一份賣25那種)
2.以租賃為業的企業
這條法規是規定:不動產定型化契約上面不得記載違約金可超過一個月。
並不是規定違約金不得訂超過一個月。
與內政部消保處問與答:
我:所以。如果簽約時。一般房東跟房客把違約金一個月的部分劃掉。然後旁邊註明違約
金為兩個月房租金額。之後雙方簽名。這樣是否有效力?
消保處:有!以合約約定為主。
所以請各位房東房客不要再誤會了。就是以合約記載為主。自己請為自己簽名的合約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