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大好:
我是房東,近期店面出租。合約項目有不懂的地方 希望可以請教大家
有一事項不是很了解,寫道:
房東同意房客設立公司行號於本租賃物,租期屆滿或中途解約均辦理除籍後始退還租押金
我們的理解是不論是租約屆滿還是中途解約,都必須退還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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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這句我好像寫錯了!
我們的理解是租約屆滿退還押金
中途解約則是兩個月租金(從押金內扣)
不過合約給我們的感覺是無論屆滿或中途解約都是必須退還租押金
房客如提前終止合約,經雙方同意,房客會支付租金作為賠償
請問這會不會互相抵觸?
如果白話些,需要怎麼更改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