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這樣的狀況可以要求賠償嗎
今年三月我向房東承租了套房
當時房東有跟我說 這間是海砂屋 希望我不要介意
又說這間套房已經租出去很多年 都沒有問題
還希望我簽約可以簽久一點 不然他一年找一次房客也很麻煩
我說好
然後搬進去一個月左右 在電梯裡面看到公告
說大樓的委員會收到通知 這棟大樓 最多只能住到今年八月 七月底以前一定要搬走
否則會強制斷水斷電
現在想起來 當時我搬家搬進來 鄰居看我的眼光就有怪怪的感覺
原來一般住戶早就都搬走 只有我傻傻的搬進來
也就是說 我最多只能住四個月 又要搬家
除了跟房東拿回我兩個月的押金以外 我還可以要求什麼賠償或補貼嗎?
搬家對我來說 不但花時間也花錢
要找搬家公司 也找清潔公司做清潔 當初也根據這個套房的設計 添購了不少傢俱
想請問有沒有什麼法源或一般俗成的規定 可以跟房東要求賠償呢 謝謝
補充:房東合約上跟我簽約一年 但實際上只能住5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