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男朋友是外國人在106/9/1簽一年的租屋契約,合約到期日為107/8/31
在107/7/20的時候我打電話詢問房東能夠住到7/31日嗎?房東給我的答覆是可以,隔日我
再給房東電話詢問是否能續住半年,房東說要跟他老公討論,房東給我回電我沒有接到電
話。
7/23我打電話給房東詢問押金的部分該如何處理?她說照合約走提前解約要付她一個
月的押金,我就跟她說那我們住到合約期滿,房東說沒辦法因為她刊登廣告也租出去了。
7/26房東約我在租屋處談,當時我男朋友不在所以我拿他的鑰匙進去租屋的地方,當天房
東說如果我們要繼續住必須先付她車馬費、刊登費、之前的修繕費用,押金也不會還給我
,所以他提出的方法是扣6000的押金,我妥協了但沒經過承租人的同意。
我男朋友沒辦法接受房東扣6000,他現在沒地方住8/1要回去韓國,想請問錢拿的回來嗎
?
合約跟鑰匙都放在租屋處,我們的部分東西也還在裡面,但房東說我們解約了東西沒辦法
拿回,如果走法律途徑我是不是犯了背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