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在台北租屋,幾個月前把用不到的一間房間出租,當了二房東
談好了以租金一個月14000出租,押金收兩個月
電費如果有超過房東規定需要多付就兩人再均分
後來租給一個瘋癲的外國女子,沒有簽訂任何契約
一開始一切正常,後來女子常常住在男友家,一個禮拜大概只回來一次
但租金還是有照常付,只是每個月都要提醒她交房租
因為她幾乎都不在家,所以每月電費超出的部分我朋友就自己付了
房子租約11月底到期
她提出想提前一個月搬走,她會去問問有沒有人想租他這間房間一個月
如果沒有人要租最後一個月的房租她只會付7000,要求我朋友自行吸收7000
還說她之前每個月給的錢可以說都是幫我朋友在付房租
要嘛最後一個月她就是付一半,要嘛她就是一毛錢都不會出,讓我朋友自己選
本來相處融洽,最後為了半個月房租她整個大翻臉這樣,還懷疑我朋友偷用她的東西
朋友覺得苦惱,不曉得最後該不該直接從她的押金扣她沒給的半個月租金?
這樣做會不會有什麼問題呢?
另外也不知道對方會不會有什麼報復的行為
大家有什麼比較建議的做法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