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i.imgur.com/qx4gNMG.jpg我有問過律師依照民法423條的規定,房東出租租怎樣,就要維持是怎樣。如果租賃期間房子狀態改變,影響安全/健康,承租人可以解約。所以法律上我完全站得住腳。法院的見解是搬遷費/裝潢費/添購設備的費用通通可以請求(在住進去沒多久就要搬的情況下)講一下雙方權利義務的情況~租賃時,租客的責任是繳房租,房東的責任是保持租賃物的原樣(因此衍生的責任比如東西壞了應該由房東修)本件是因為房東出租的房子有瑕疵(法律上稱跟原本交屋情況不一樣的都是"瑕疵",包含房子要被拆掉了/或是格局打掉旁邊,衍生出噪音安全疑慮等),房東違反保持租賃物原樣的義務.所以這個租賃關係走不下去是可歸責於房東,法律上稱之為房東"債務不履行"因此承租人取得了解除契約的權利(法律上契約只有兩種方式可以解除,一種是雙方都同意,一種是其中一方依法取得解約權利的時候)而本件不論是雙方合意終止租賃關係,或是承租人單方面要解約,因為都是出租人也就是房東債務不履行,可歸責於房東,因此房東要負回復原狀+損害賠償的責任.在租房子的情況下,回復原狀就是返還押金給你(讓我回復到沒有受損的狀況,過去的租金則因為我也有使用房子,所以是兩不相欠),損害賠償就是因此要多付一次搬家的費用的錢、請假找房子的錢......等最多一個但結果點交當天房東不只沒給提前解約的賠償金,還要從押金扣電費六百多,他是不是很誇張?這樣沒檢舉他是不是會讓他變成張淑晶第二?他似乎還有其他租屋處,版上的大大們租屋要張大眼睛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