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板友您們好,
當初我看房時經驗不足,白天上班時間看房沒什麼車覺得不吵,
但住進來後才發現陽台看出去有一條馬路到晚上11.12點汽車機車都很吵QQ
每周有好幾天都會失眠,
所以動了想提前解約認賠換房子的念頭。
當初簽約時我繳了兩個月押金,
我想問的是依照我的契約內容,會要賠多少押金呢?
由於網路上眾說紛紜,所以我想說盡量以法條/契約有規定的來判斷,
查了網路看到民法450規定租賃終止契約應提前一個月告知
https://imgur.com/Fx2vUZp.jpg
而常見會搭配內政部定型化契約(此為中華民國 106 年 1 月 1 日生效之版本),
寫明是否可提前終止/未提前_個月通知要賠_個月違約金(不得超過一個月)
https://imgur.com/Ot0421r.jpg
但我的契約是房東書局買的,當初也沒想過會提前解約,所以沒特別注意這些條文> <
整理了裏頭相關的條文如下:
A. 契約期間內乙方(房客)若擬遷離他處時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租金償還、
遷移費以及其他任何名目之權利金,
而應無條件將該房屋照原狀還甲方,乙方不得異議。
B. 乙方若有違約情事,致損害甲方之權益時願意聽從甲方賠償損害,
如甲方應設訴訟所繳內之訴訟費、律師費用,均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C. 特約應受強制執行之事項:
1.租賃期間內乙方若擬提前遷離他處時,乙方應賠償甲方一個月租金,乙方絕無異議。
2.租賃期間內乙方如有違背本契約各項條款時,任憑甲方處理,乙方絕不意義。
跟民法/內政部定型化契約比較,我的契約看起來應該是可以提前解約,
但沒規定若沒提前一個月通知房東要怎麼處理。
想請問各位以下四個問題,
如果我的租約本來是108/4/1~109/3/31,
每月1號繳租,
Q1:若我7/15提前一個月告知房東只住到8/15,
則8/1繳租時是否可只繳8/1~8/15半個月?
(否則依據A條款我應該不能要求8/16~8/31半個月租金償還?)
Q2:承上,則8/15解約時是依據C-1條款賠一個月押金嗎?
還是A條款的權利金=2個月押金房東都不會還我?
(但權利金沒清楚定義,
且這樣是否會違反"內政部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最多賠一個月的那個條款而
視為此條無效?)
Q3:若我7/15告知房東只住到7/31(未提前一個月),
但因我的契約沒特別寫未提前一個月告知要賠多少,
則我是否也是依據條款C-1賠一個月租金?
Q4:房東會不會用B條款為由扣我押金不退?
(比如說他一直沒找到下一個房客,說我造成他權益損害)
但這樣是否也會違反"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最多賠一個月的條款?
其實我也不想提前解約(畢竟要賠錢),但失眠真的太痛苦了(試過關窗+耳塞沒用)
如果能提早一個月告知房東給他心理準備我也願意,
但因為目前還一邊在看新的租屋處,看到滿意的物件應該都無法一個月後起租,
為了想盡量減少兩個租約overlap的時間,
所以才會有擔心自己最後不能提前一個月告知原房東的問題,
想心理先有個底自己要賠多少錢,
還請各位解惑,謝謝> <